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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申请资格

 1.      雇员再培训局课程的基本申请资格:

 (i)      香港合资格雇员(即合法在香港居留并可无条件自由受雇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来港 定居人士);及

(ii)      年龄在15岁或以上;及

(iii)      须符合课程的入读资格,包括个别课程的相关行业或职位的发牌条件或法例要求。

2.        正修读非本局开办的全日制课程的学生,包括在休学或学校假期期间,不可报读本局课程。

3.        培训机构的雇员不可报读由该培训机构提供的本局课程。

4.        1517岁及中学毕业或以下学历程度的待业、待学青年人,应报读「青年培育计划」课程。

5.        报读就业挂钩课程的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或失学人士,并须具就业意欲,以及对相关工作有兴趣。培训 机构会以面试确认申请人的就业意欲。

6.        报读非就业挂钩课程的申请人,须具就业或转业意欲。如有需要,培训机构会安排面试。

7.        申请人须符合基本申请资格、通过面试及入学试(如适用),方获取录及轮候入读课程。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8.        申请人须填妥「课程申请表」及出示以下证明文件正本。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申请数据或证明文件,课程申请可能不被接纳。

(i)   香港合资格雇员证明注一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

香港身份证,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或旅游证件。

 (ii)     学历证明

申请人可于「课程申请表」以声明形式申报最高学历,并签署确认申报资料真确无讹(个别课程的入 读资格要求须出示学历证明的情况除外)。

  最高学历一般指申请人报读课程时,其现正或曾经修读的最高学历程度的全科学校教育课程,包括未 能完成课程、或未能提供学历证明的情况(全科学校教育课程是指申请人成功修毕该课程后,应可获 颁授既定的学历或学衔。全科学校教育课程在一般情况下应有既定的修读要求,包括最低学科数目)。

如申请人的最高学历程度为香港中学文凭(中六)程度,应填写「中学六年」为其最高学历。如申请 人曾修读但未能成功完成学士学位及以上程度课程,可填写「文凭至副学位」为其最高学历。

  如申请人持有非本港颁发的学历,可以其曾经接受的学校教育年数评估等同的本地学历程度。例如, 申请人曾在内地接受六年小学教育,应申报具小六学历程度;如申请人曾在内地接受两年初中及三年 高中教育,应申报具中五学历程度。

如申请人日后更改最高学历数据,其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文件(不包括宣誓或声明文件)及合理理据。 本局一般不会接纳下调最高学历的申请。

(iii)  工作专业资格证明

申请人须就个别课程的入读资格,提交相关工作或专业资格证明,例如:雇主证明信、雇佣合约、工 作或服务合约、职员证、有效行业注册证、牌照、薪金纪录、强积金供款纪录或乐活助理证等。

9.        申请人可经以下途径向开办有关课程的培训机构提交课程申请:

(i)    亲身须带同所需证明文件正本到培训机构,并填妥「课程申请表」;或

(ii)   邮寄须将已填妥的「课程申请表」邮寄至培训机构;或

(iii)  网站经本局网站(www.erb.org)向培训机构提交「课程申请表」。

经邮寄或网站提交课程申请的申请人,须于开课前向培训机构出示所需证明文件正本。

10.      残疾人士、单亲父母或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人士,如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可要求优先处理其课程申请。

申请及入读限制

11.      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报读安排:

 (i)      同时报读两项就业挂钩课程;期间可报读多于一项晚间制基础技能(职业语文、信息科技应用及商业运 算)课程;或

 (ii)     同时报读多于一项非就业挂钩课程。

12.      申请人如在报读本局课程后,从事全职兼职自雇工作(适用于就业挂钩课程)、入读非本局的全日制课程 或成为报读课程的培训机构雇员,须取消本局课程申请。学员如在入读本局课程期间,就业或就学状况有上 述改变,须尽快主动通知培训机构,由本局考虑是否维持其修读课程和申领再培训津贴的资格。

13.      就业挂钩课程的申请及入读限制:

 (i)     申请人一年(以申请日期与过去一年内首次入读就业挂钩课程的开课日期计算)内可修读最多两项就业 挂钩课程注二

 (ii)     申请人不可同时入读两项就业挂钩课程。如同时报读两项就业挂钩课程,申请人于接受其中一项课程的 入学安排后,另一课程申请将被取消。

 (iii)     就业挂钩课程学员如在过去四年(以申请日期与过去四年内曾完成的课程的完班日期计算)内,曾完成 同一或较高程度就业挂钩课程(并于「个人素养及求职技巧」单元考核及格),或曾修毕同一或较高程度 「个人素养」及「求职技巧」通用技能课程,将获豁免重读「个人素养及求职技巧」单元。

 (iv)     在就业跟进期内,申请人注三不可报读就业挂钩课程。

 (v)      出席率达80%或以上的学员,如未能在「期末评估」(包括所有补考)及格,可重读同一课程一次注四。重读安 排不适用于「青年培育计划」课程。

 (vi)     除第13(v)段所列的情况外,申请人不可重读相同、内容相若或程度较低的同类型课程注二

 (vii)    合资格学员修读「青年培育计划」课程的次数规限为一次。

14.      非就业挂钩课程的申请及入读限制:

 (i)      申请人一年(以报读课程的开课日期与过去一年内首次入读非就业挂钩课程的开课日期计算)内可修读最 多共150个课时非就业挂钩课程注二。如申请人在报读课程时,已于一年(以申请日期与过去一年内首次入读 非就业挂钩课程的开课日期计算)内修读共150个课时或以上非就业挂钩课程注二,其课程申请将不被接纳。

 (ii)     在上课时间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学员可同时入读多于一项非就业挂钩课程。

 (iii)    学员可在以下情况重读同一课程一次注四

出席率达80%或以上及未能在「期末评估」(包括所有补考)及格;或

曾于四年(以申请日期与过去曾修毕的课程的开课日期计算)或以前修毕同一非就业挂钩课程。

 (iv)    除第14(iii)段所列的情况外,申请人不可重读相同、内容相若或程度较低的同类型课程注二及五

15.      申请人如同时在不同培训机构报读同一课程,于接受其中一项的入学安排后,其他培训机构的同一课程申请将被取消。

16.      为提高学习成效,培训机构或会按学员的学历及资历作分流入读安排。

17.    课程申请的有效期一律为两年(以申请日期计算)。如申请人不论任何原因未于有效期内入读课程,课程申请将被取消。

取消课程申请及拒绝入学

18.      有意取消课程申请或延期入学的申请人,必须于开课日前三个工作天前,亲身或以书面向培训机构办理手续 (例如:开课日为2025425日,取消或延期入学期限为2025417日),逾期将一概不获受理。课程申请 一经取消,如申请人日后报读同一课程,须重新提交课程申请。

19.      如申请人拒绝入学安排达三次,课程申请将被取消。如申请人报读超过一项课程,拒绝入学的次数会累积计算。

20.      未有办妥取消课程申请或延期入学手续,而没有出席课程的申请人,日后不可再报读相同、内容相若或程度 较低的同类型课程;已缴交的非就业挂钩课程学费亦概不发还。

证书颁发

21.      出席率不足80%的学员不可参与「期末评估」(包括笔试及实务试)。学员须达到个别课程毕业要求(一般为出 席率达80%或以上及通过课程评估),方获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将不获补发。

补考安排

22.      在一般情况下,未能在「期末评估」(包括笔试及实务试)及格的学员,将有两次补考机会(另有规定的课程 除外)。补考须在正考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再培训津贴

23.      为期七天或以上的就业挂钩课程设有再培训津贴如下:

就业挂钩课程类别

每日津贴额

「青年培育计划」课程

167

其他课程

333元(以两节课堂计算)

24.      学员一年内最多可申领一次再培训津贴(以是次入读课程的开课日期与过去一年内曾申领再培训津贴的课程 的开课日期计算)。

25.      在一般情况下,学员于下列节数的总和须达课程总节数的80%或以上,方合资格获发放再培训津贴:

 (i)      实际出席节数(即已扣减迟到、早退及缺席的节数);及

(ii) 具香港注册医生发出病假证明的缺席节数(不可多于课程总节数的20%)。

26.      学员可获发放的再培训津贴金额只按其实际出席节数计算,每月上限为8,000元。

27.      获批准补课的学员,补课后即使整体出席率达80%或以上,仍不会获发放再培训津贴。

28.      「个人素养及求职技巧」单元的豁免修读节数,将不获发放再培训津贴。

29.      有关「青年培育计划」课程、为残疾及工伤康复人士而设的就业挂钩课程的再培训津贴发放准则,请向有关 培训机构查询。 非就业挂钩课程缴费须知

30.      非就业挂钩课程为收费课程,学费金额以申请人提交「课程申请表」当日本局就有关课程订定的学费金额为 准。学员须于开课前向培训机构缴付所需学费。已缴交的学费,概不发还。

31.      学员可于收到培训机构的入学通知后,按其入息水平申请豁免缴费、申请缴付「高额资助学费」,或缴付「一 般资助学费」:

学费类别

入息水平

豁免缴费

每月收入注六14,000元或以下

「高额资助学费」

每月收入注六14,001元至22,000

「一般资助学费」

每月收入注六22,001元或以上

32.      有意申请豁免缴费或缴付「高额资助学费」的学员,须于开课前向培训机构提交「豁免缴费缴付『高额资 助学费』申请表」,以及缴付所需学费。

33.      本局会就获豁免缴费或缴付「高额资助学费」的学员进行入息抽查。学员须保存下列入息证明三个财政年度 (以有关课程的开课日期所属年度,即四月至翌年三月,为第一个财政年度),供本局进行入息抽查:

有收入的学员

(i)     开课当月或之前两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注七的粮单;或

(ii)    现职雇主以书面证明学员于开课当月或之前两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注七的收入;或

(iii)   银行存折月结单,记录学员于开课当月或之前两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注七的收入金额;或

(iv)   经民政事务总署监誓的声明。有关声明须显示学员于开课当月或之前两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注七的收入金额。

没有收入的学员

 (v)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受助的学员须保存由社会福利署发出的「申请获准通知书」,显示学 员于开课当日仍受相关综援补助。其他学员须在「豁免缴费缴付『高额资助学费』申请表」选写「学 员声明」一栏。

课程出席率不足的罚则

34.      于个别课程出席率不足60%的学员,将面对以下罚则:

 (i)      首次出席率不足注八的学员:本局会于一年注九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i)      再次出席率不足注八的学员:本局会于两年注九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ii)     三次或以上出席率不足注八的学员:本局会于三年注九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35.      学员如因疾病或意外等特殊情况致出席率不足60%,可经培训机构向本局申请酌情豁免上述罚则,并须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例如由香港注册医生发出的病假证明)。本局保留豁免有关罚则的最终决定权。

防止违规措施

36.      本局会抽查学员的学历、就学状况、就业状况、入息水平及/或雇佣关系(如适用),以查证其申报属实。学 员可能会被要求出示报读及入读课程时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离校证明、雇主证明信、薪金纪录,及/或 由税务局发出的「入息证明」(IRC2815IRC2816)等。

37.      在就业状况或入息抽查中没有按本局要求提交「入息证明」及其他所需数据的学员,会被本局列入观察名单 及暂停报读非就业挂钩课程的资格,直至其补交「入息证明」及其他所需数据,并确定没有违规后三个月注十 方可报读本局非就业挂钩课程。

38.      学员虚报数据以入读本局课程、领取再培训津贴及/或学费资助,会被取消入读课程、领取再培训津贴及/ 或学费资助的资格,并须向本局补偿有关课程的培训成本、学费,及/或退回再培训津贴。

39.      本局亦有权将个案交予政府执法部门追查是否有欺诈成分,而考虑提出刑事检控。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 25条,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0元。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任何人以欺 骗手段不诚实地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监禁10年。

40.      就虚报数据以入读本局课程或领取再培训津贴,学员如无合理辩解:

(i)    违规学员须向本局补偿相关课程的全部培训成本,及/或退回再培训津贴。

(ii) 首次违规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一年(如退回款项)/三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ii)      再次违规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两年(如退回款项)/四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v)      违规超过两次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三年(如退回款项)/五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 申请,以及考虑将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41.      就学员虚报资料以取得豁免缴费或缴付「高额资助学费」资格,并于入息抽查中确认的个案,学员如无合理 辩解:

(i)   学员须向本局缴回相关课程的学费。

(ii) 首次违规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一年(如退回款项)/两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ii)      再次违规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两年(如退回款项)/三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申请。

(iv)      违规超过两次注十一的学员:本局会于三年(如退回款项)/四年(如不退回款项)注十二内不接纳其所有课程 申请,以及考虑将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申请人学员个人资料

42.     本局收集及保存申请人/学员个人资料的目的及用途为处理报读及修读本局课程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处理课程申请、入读及教学安排、学费豁免或资助、再培训津贴发放、课程持续评估及期末考试、办 理家务助理技能咭、提供就业跟进服务及其他支持服务/活动、学历/就业状况/就学状况/入息水平/雇 佣关系抽查(如适用)、就业纪录复核、意见调查及课程评审等。数据或会被转移至本局的委任培训机构、相 关政府部门,以及获本局委托的顾问研究及调查/数据分析公司作上述的用途。

 43.     申请人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惟若未能正确提供所需数据,可能导致申请不被接纳。

 44.    在申请人同意下,本局可能会使用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电邮地址及电话号码),以电邮、 短讯/多媒体讯息、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推广本局课程、服务、活动和设施的相关信息;申 请人的个人资料或会被转移至本局的委任培训机构及/或本局委托的机构作相关的推广用途。申请人如日后 不愿意本局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上述推广用途,可随时致函香港柴湾小西湾道1036楼,或传真至:2369 8322,或电邮至:erbhk@erb.org,或致电本局热线:182 182,向本局的客户服务组经理提出。

45.       申请人或其代表可向本局要求查阅及/或索取一份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复本。申请人如发现资料不准确,亦可 要求更正有关资料。本局可向索取个人资料复本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46.      申请人或学员如欲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或索取个人资料复本,可向本局的客户服务组经理提出,查询 请致电本局热线:182 182

课程查询

47.     培训机构负责处理课程申请、通知申请结果、安排入学等事宜。课程的开课日期及上课时间由个别培训机构 安排,详情请向有关培训机构查询。

48.     申请人或学员如有意见或投诉,请致电本局热线:182 182

 

注一        学员可能需于上课期间向本局及培训机构职员出示香港合资格雇员证明,以核实身份。

注二        包括获取录后未有取消报读而没有出席、或已入读但未有完成的课程。

注三        包括未能完成有关就业挂钩课程的申请人。

注四        重读课程的申请资格、申请及入读限制,以及发放再培训津贴的准则,将按本局当时的既定措施执行。

注五        包括在「技能提升计划」下曾修读的课程。

注六        收入是指从工作(包括受雇及自雇)中所赚取的工资及薪金、经营业务所得的净收益及长俸。受雇及自雇的收入包括底薪、逾时 工作收入、花红、佣金、津贴及未放年假薪酬等,扣除法定的5%雇员强积金/公积金供款。而花红、双粮、约满酬金及未放年假 薪酬等类似性质的收入,应以相关工作时段来平均计算。

注七        例如:在本年4月份任何一日开课的课程,学员保存相关入息证明时,所指的月份应属本年的2月、3月或4月。(注意:若学员在申 报入息时,其申报入息的相关历月尚未完结,若该入息及后有所变动,并足以影响其申请豁免缴费/「高额资助学费」的资格, 学员必须向培训机构更新相关数据,并须向本局补回有关课程的学费差额。)

注八        包括曾在20234月前入读但未能符合当时的既定出席率要求的课程。

注九        由有关课程的完班日期起计算。

注十        以本局发信通知学员没有违规起计。

注十一     包括曾在20234月前被本局确认虚报数据的违规学员。

注十二    以本局发信要求学员退回款项起计。

 

课程安排及上述申请须知如有更改,以本局网站(www.erb.org)的最新公布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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