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僱員再培訓局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
(i) 香港合資格僱員(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 定居人士);及
(ii) 年齡在15歲或以上;及
(iii) 須符合課程的入讀資格,包括個別課程的相關行業或職位的發牌條件或法例要求。
2. 正修讀非本局開辦的全日制課程的學生,包括在休學或學校假期期間,不可報讀本局課程。
3. 培訓機構的僱員不可報讀由該培訓機構提供的本局課程。
4. 15至17歲及中學畢業或以下學歷程度的待業、待學青年人,應報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
5. 報讀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待業或失學人士,並須具就業意欲,以及對相關工作有興趣。培訓 機構會以面試確認申請人的就業意欲。
6. 報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須具就業或轉業意欲。如有需要,培訓機構會安排面試。
7. 申請人須符合基本申請資格、通過面試及入學試(如適用),方獲取錄及輪候入讀課程。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8. 申請人須填妥「課程申請表」及出示以下證明文件正本。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課程申請可能不被接納。
(i)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註一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
‧ 香港身份證,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
(ii) 學歷證明
‧ 申請人可於「課程申請表」以聲明形式申報最高學歷,並簽署確認申報資料真確無訛(個別課程的入 讀資格要求須出示學歷證明的情況除外)。
‧ 最高學歷一般指申請人報讀課程時,其現正或曾經修讀的最高學歷程度的全科學校教育課程,包括未 能完成課程、或未能提供學歷證明的情況(全科學校教育課程是指申請人成功修畢該課程後,應可獲 頒授既定的學歷或學銜。全科學校教育課程在一般情況下應有既定的修讀要求,包括最低學科數目)。
‧ 如申請人的最高學歷程度為香港中學文憑(中六)程度,應填寫「中學六年」為其最高學歷。如申請 人曾修讀但未能成功完成學士學位及以上程度課程,可填寫「文憑至副學位」為其最高學歷。
‧ 如申請人持有非本港頒發的學歷,可以其曾經接受的學校教育年數評估等同的本地學歷程度。例如, 申請人曾在內地接受六年小學教育,應申報具小六學歷程度;如申請人曾在內地接受兩年初中及三年 高中教育,應申報具中五學歷程度。
‧ 如申請人日後更改最高學歷資料,其必須提供足夠證明文件(不包括宣誓或聲明文件)及合理理據。 本局一般不會接納下調最高學歷的申請。
(iii) 工作╱專業資格證明
‧ 申請人須就個別課程的入讀資格,提交相關工作或專業資格證明,例如:僱主證明信、僱傭合約、工 作或服務合約、職員證、有效行業註冊證、牌照、薪金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樂活助理證等。
9. 申請人可經以下途徑向開辦有關課程的培訓機構提交課程申請:
(i) 親身 —須帶同所需證明文件正本到培訓機構,並填妥「課程申請表」;或
(ii) 郵寄 —須將已填妥的「課程申請表」郵寄至培訓機構;或
(iii) 網站 —經本局網站(www.erb.org)向培訓機構提交「課程申請表」。
經郵寄或網站提交課程申請的申請人,須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出示所需證明文件正本。
10. 殘疾人士、單親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人士,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要求優先處理其課程申請。
申請及入讀限制
11. 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報讀安排:
(i) 同時報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期間可報讀多於一項晚間制基礎技能(職業語文、資訊科技應用及商業運 算)課程;或
(ii) 同時報讀多於一項非就業掛鈎課程。
12. 申請人如在報讀本局課程後,從事全職╱兼職╱自僱工作(適用於就業掛鈎課程)、入讀非本局的全日制課程 或成為報讀課程的培訓機構僱員,須取消本局課程申請。學員如在入讀本局課程期間,就業或就學狀況有上 述改變,須盡快主動通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維持其修讀課程和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資格。
13. 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及入讀限制:
(i) 申請人一年(以申請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次入讀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內可修讀最多兩項就業 掛鈎課程註二。
(ii) 申請人不可同時入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如同時報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申請人於接受其中一項課程的 入學安排後,另一課程申請將被取消。
(iii) 就業掛鈎課程學員如在過去四年(以申請日期與過去四年內曾完成的課程的完班日期計算)內,曾完成 同一或較高程度就業掛鈎課程(並於「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單元考核及格),或曾修畢同一或較高程度 「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通用技能課程,將獲豁免重讀「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單元。
(iv) 在就業跟進期內,申請人註三不可報讀就業掛鈎課程。
(v) 出席率達80%或以上的學員,如未能在「期末評估」(包括所有補考)及格,可重讀同一課程一次註四。重讀安 排不適用於「青年培育計劃」課程。
(vi) 除第13(v)段所列的情況外,申請人不可重讀相同、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註二。
(vii) 合資格學員修讀「青年培育計劃」課程的次數規限為一次。
14. 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及入讀限制:
(i) 申請人一年(以報讀課程的開課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次入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內可修讀最 多共150個課時非就業掛鈎課程註二。如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已於一年(以申請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次入讀 非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內修讀共150個課時或以上非就業掛鈎課程註二,其課程申請將不被接納。
(ii) 在上課時間沒有任何衝突的情況下,學員可同時入讀多於一項非就業掛鈎課程。
(iii) 學員可在以下情況重讀同一課程一次註四:
‧ 出席率達80%或以上及未能在「期末評估」(包括所有補考)及格;或
‧ 曾於四年(以申請日期與過去曾修畢的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或以前修畢同一非就業掛鈎課程。
(iv) 除第14(iii)段所列的情況外,申請人不可重讀相同、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註二及五。
15. 申請人如同時在不同培訓機構報讀同一課程,於接受其中一項的入學安排後,其他培訓機構的同一課程申請 將被取消。
16. 為提高學習成效,培訓機構或會按學員的學歷及資歷作分流入讀安排。
17. 課程申請的有效期一律為兩年(以申請日期計算)。如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未於有效期內入讀課程,課程申請 將被取消。
取消課程申請及拒絕入學
18. 有意取消課程申請或延期入學的申請人,必須於開課日前三個工作天前,親身或以書面向培訓機構辦理手續 (例如:開課日為2025年4月25日,取消或延期入學期限為2025年4月17日),逾期將一概不獲受理。課程申請 一經取消,如申請人日後報讀同一課程,須重新提交課程申請。
19. 如申請人拒絕入學安排達三次,課程申請將被取消。如申請人報讀超過一項課程,拒絕入學的次數會累積計算。
20. 未有辦妥取消課程申請或延期入學手續,而沒有出席課程的申請人,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內容相若或程度 較低的同類型課程;已繳交的非就業掛鈎課程學費亦概不發還。
證書頒發
21. 出席率不足80%的學員不可參與「期末評估」(包括筆試及實務試)。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畢業要求(一般為出 席率達80%或以上及通過課程評估),方獲頒發畢業證書。證書如有遺失或損毀,將不獲補發。
補考安排
22. 在一般情況下,未能在「期末評估」(包括筆試及實務試)及格的學員,將有兩次補考機會(另有規定的課程 除外)。補考須在正考日之後的六個月內進行。
再培訓津貼
23. 為期七天或以上的就業掛鈎課程設有再培訓津貼如下:
就業掛鈎課程類別 | 每日津貼額 |
「青年培育計劃」課程 | 167元 |
其他課程 | 333元(以兩節課堂計算) |
24. 學員一年內最多可申領一次再培訓津貼(以是次入讀課程的開課日期與過去一年內曾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課程 的開課日期計算)。
25. 在一般情況下,學員於下列節數的總和須達課程總節數的80%或以上,方合資格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i) 實際出席節數(即已扣減遲到、早退及缺席的節數);及
(ii) 具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病假證明的缺席節數(不可多於課程總節數的20%)。
26. 學員可獲發放的再培訓津貼金額只按其實際出席節數計算,每月上限為8,000元。
27. 獲批准補課的學員,補課後即使整體出席率達80%或以上,仍不會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28. 「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單元的豁免修讀節數,將不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29. 有關「青年培育計劃」課程、為殘疾及工傷康復人士而設的就業掛鈎課程的再培訓津貼發放準則,請向有關 培訓機構查詢。 非就業掛鈎課程繳費須知
30. 非就業掛鈎課程為收費課程,學費金額以申請人提交「課程申請表」當日本局就有關課程訂定的學費金額為 準。學員須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繳付所需學費。已繳交的學費,概不發還。
31. 學員可於收到培訓機構的入學通知後,按其入息水平申請豁免繳費、申請繳付「高額資助學費」,或繳付「一 般資助學費」:
學費類別 | 入息水平 |
豁免繳費 | 每月收入註六為14,000元或以下 |
「高額資助學費」 | 每月收入註六為14,001元至22,000元 |
「一般資助學費」 | 每月收入註六為22,001元或以上 |
32. 有意申請豁免繳費或繳付「高額資助學費」的學員,須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提交「豁免繳費╱繳付『高額資 助學費』申請表」,以及繳付所需學費。
33. 本局會就獲豁免繳費或繳付「高額資助學費」的學員進行入息抽查。學員須保存下列入息證明三個財政年度 (以有關課程的開課日期所屬年度,即四月至翌年三月,為第一個財政年度),供本局進行入息抽查:
有收入的學員
(i) 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註七的糧單;或
(ii) 現職僱主以書面證明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註七的收入;或
(iii) 銀行存摺╱月結單,記錄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註七的收入金額;或
(iv) 經民政事務總署監誓的聲明。有關聲明須顯示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註七的收入金額。
沒有收入的學員
(v)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受助的學員須保存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申請獲准通知書」,顯示學 員於開課當日仍受相關綜援補助。其他學員須在「豁免繳費╱繳付『高額資助學費』申請表」選寫「學 員聲明」一欄。
課程出席率不足的罰則
34. 於個別課程出席率不足60%的學員,將面對以下罰則:
(i) 首次出席率不足註八的學員:本局會於一年註九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i) 再次出席率不足註八的學員:本局會於兩年註九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ii) 三次或以上出席率不足註八的學員:本局會於三年註九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35. 學員如因疾病或意外等特殊情況致出席率不足60%,可經培訓機構向本局申請酌情豁免上述罰則,並須提交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本局保留豁免有關罰則的最終決定權。
防止違規措施
36. 本局會抽查學員的學歷、就學狀況、就業狀況、入息水平及/或僱傭關係(如適用),以查證其申報屬實。學 員可能會被要求出示報讀及入讀課程時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校證明、僱主證明信、薪金紀錄,及/或 由稅務局發出的「入息證明」(IRC2815及IRC2816)等。
37. 在就業狀況或入息抽查中沒有按本局要求提交「入息證明」及其他所需資料的學員,會被本局列入觀察名單 及暫停報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資格,直至其補交「入息證明」及其他所需資料,並確定沒有違規後三個月註十 方可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
38. 學員虛報資料以入讀本局課程、領取再培訓津貼及/或學費資助,會被取消入讀課程、領取再培訓津貼及/ 或學費資助的資格,並須向本局補償有關課程的培訓成本、學費,及/或退回再培訓津貼。
39. 本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政府執法部門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而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 第25條,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元。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任何人以欺 騙手段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0年。
40. 就虛報資料以入讀本局課程或領取再培訓津貼,學員如無合理辯解:
(i) 違規學員須向本局補償相關課程的全部培訓成本,及/或退回再培訓津貼。
(ii) 首次違規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一年(如退回款項)/三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ii) 再次違規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兩年(如退回款項)/四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v) 違規超過兩次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三年(如退回款項)/五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 申請,以及考慮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41. 就學員虛報資料以取得豁免繳費或繳付「高額資助學費」資格,並於入息抽查中確認的個案,學員如無合理 辯解:
(i) 學員須向本局繳回相關課程的學費。
(ii) 首次違規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一年(如退回款項)/兩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ii) 再次違規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兩年(如退回款項)/三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申請。
(iv) 違規超過兩次註十一的學員:本局會於三年(如退回款項)/四年(如不退回款項)註十二內不接納其所有課程 申請,以及考慮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申請人╱學員個人資料
42. 本局收集及保存申請人/學員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為處理報讀及修讀本局課程的所有相關事宜,包括但不 限於:處理課程申請、入讀及教學安排、學費豁免或資助、再培訓津貼發放、課程持續評估及期末考試、辦 理家務助理技能咭、提供就業跟進服務及其他支援服務/活動、學歷/就業狀況/就學狀況/入息水平/僱 傭關係抽查(如適用)、就業紀錄覆核、意見調查及課程評審等。資料或會被轉移至本局的委任培訓機構、相 關政府部門,以及獲本局委託的顧問研究及調查/數據分析公司作上述的用途。
43. 申請人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能正確提供所需資料,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接納。
44. 在申請人同意下,本局可能會使用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以電郵、 短訊/多媒體訊息、郵件及電話等方式向申請人提供有關推廣本局課程、服務、活動和設施的相關資訊;申 請人的個人資料或會被轉移至本局的委任培訓機構及/或本局委託的機構作相關的推廣用途。申請人如日後 不願意本局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上述推廣用途,可隨時致函香港柴灣小西灣道10號3至6樓,或傳真至:2369 8322,或電郵至:erbhk@erb.org,或致電本局熱線:182 182,向本局的客戶服務組經理提出。
45. 申請人或其代表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或索取一份有關其個人資料的複本。申請人如發現資料不準確,亦可 要求更正有關資料。本局可向索取個人資料複本的申請人收取費用。
46. 申請人或學員如欲查閱及/或更正個人資料,或索取個人資料複本,可向本局的客戶服務組經理提出,查詢 請致電本局熱線:182 182。
課程查詢
47. 培訓機構負責處理課程申請、通知申請結果、安排入學等事宜。課程的開課日期及上課時間由個別培訓機構 安排,詳情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48. 申請人或學員如有意見或投訴,請致電本局熱線:182 182。
註一 學員可能需於上課期間向本局及培訓機構職員出示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以核實身份。
註二 包括獲取錄後未有取消報讀而沒有出席、或已入讀但未有完成的課程。
註三 包括未能完成有關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
註四 重讀課程的申請資格、申請及入讀限制,以及發放再培訓津貼的準則,將按本局當時的既定措施執行。
註五 包括在「技能提升計劃」下曾修讀的課程。
註六 收入是指從工作(包括受僱及自僱)中所賺取的工資及薪金、經營業務所得的淨收益及長俸。受僱及自僱的收入包括底薪、逾時 工作收入、花紅、佣金、津貼及未放年假薪酬等,扣除法定的5%僱員強積金/公積金供款。而花紅、雙糧、約滿酬金及未放年假 薪酬等類似性質的收入,應以相關工作時段來平均計算。
註七 例如:在本年4月份任何一日開課的課程,學員保存相關入息證明時,所指的月份應屬本年的2月、3月或4月。(注意:若學員在申 報入息時,其申報入息的相關曆月尚未完結,若該入息及後有所變動,並足以影響其申請豁免繳費/「高額資助學費」的資格, 學員必須向培訓機構更新相關資料,並須向本局補回有關課程的學費差額。)
註八 包括曾在2023年4月前入讀但未能符合當時的既定出席率要求的課程。
註九 由有關課程的完班日期起計算。
註十 以本局發信通知學員沒有違規起計。
註十一 包括曾在2023年4月前被本局確認虛報資料的違規學員。
註十二 以本局發信要求學員退回款項起計。
課程安排及上述申請須知如有更改,以本局網站(www.erb.org)的最新公布為準,恕不另行通知。